證券代碼:003011 證券簡稱:海象新材 公告編號:2022-01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董事會秘書辭職
及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秘書辭職情況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王雅琴女士遞交的辭去董事會秘書職務的報告,王雅琴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會申請不再擔任董事會秘書職務,辭職后王雅琴女士將繼續在公司擔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薪酬委員會委員職務。
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王雅琴女士的辭去董事會秘書職務的報告在送達公司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王雅琴女士在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期間勤勉盡責,公司董事會對其為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二、聘任董事會秘書情況
經公司董事長王周林先生提名,并經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司于2022 年 4 月 6 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聘任董事會秘書的議案》,同意聘任戴娜波女士為公司董事會秘書(簡歷附后),任期自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二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因工作安排調整,戴娜波女士近日向董事會辭去證券事務代表職務。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戴娜波女士的辭職報告在送達公司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戴娜波女士具備擔任董事會秘書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已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其任職資格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無異議,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獨立董事已對董事會聘任戴娜波女士擔任董事會秘書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戴娜波女士的簡歷見附件,其聯系方式如下:
電話:0573-80776966
傳真:0573-87279999
通訊地址:浙江省海寧市海昌街道海豐路 380 號 3 幢
電子郵箱:walrus@walrusfloors.com
三、聘任證券事務代表情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聘任證券事務代表的議案》,同意聘任呂思佳女士為公司證券事務代表,任期自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二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呂思佳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待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后方可履職。呂思佳女士承諾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舉辦的最近一期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并盡快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呂思佳女士的簡歷見附件,其聯系方式如下:
電話:0573-80776966
傳真:0573-87279999通訊地址:浙江省海寧市海昌街道海豐路 380 號 3 幢電子郵箱:walrus@walrusfloors.com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 年 4 月 7 日附件:董事會秘書簡歷
戴娜波女士,1991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24日歷任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律師;2019年7月25日至今任公司證券法務部負責人、證券事務代表。
截至目前,戴娜波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關聯關系。戴娜波女士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沒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沒有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情形,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情形,沒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戴娜波女士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戴娜波女士已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其任職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證券事務代表簡歷
呂思佳女士,1997年02月出生,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證券法務部助理、證券專員。
截至目前,呂思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關聯關系。呂思佳女士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沒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沒有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情形,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情形,沒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呂思佳女士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